須
菩提。於意云何。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。須菩提言。如是如是。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佛言須菩提。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。轉輪聖王。即是如來。須菩提白佛言。
世尊。如我解佛所說義。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爾時世尊。而說偈言。若以色見我。以音聲求我。是人行邪道。不能見如來。
此
章以明性相非一非異。為全經緊要眼目。義邃理深。不易明了。觀如來宜著眼觀字。不同見字。以如來顯佛身言。曰見。以學人欲見佛之法身如來言。曰觀。觀照三十二相。是有相也。觀如來無相也。以有相而觀無相。所謂實相。無相無不相是也。若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。不字同否。未肯
定之辭。若執可。未免取相。若執不可。未免滅相。取相則著有。滅相則著空。若空色圓融。則為中道觀。長老答詞不作可否。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觀前文
初次佛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。長老即答。身相即非身相。二次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。又答即非是名。第三次問佛可以具足身見不。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。皆答
以不應。何以此中不置可否。說一以字。不說可以。長老原是深知佛旨。原為眾生請法。以明諸法如義。諸法一如。一切皆是。如則皆是。不如皆非是。又前問說是
沙否。亦答稱如是者。此明如來說是沙。乃以如義說是。不同凡夫之說是也。若能體會得緣生法空。則法法即皆如。法法皆是。下接又云。此人以是因緣。得福甚
多。意顯惟在緣生。始有多福之可得。亦惟在緣生。應不執著緣生相。而會歸一如性。雖法法皆緣生。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。如是如是。兩稱者。當重視如字。一如
即一。是無不如無不是也。一真法界。諸法皆是真如。豈三十二相不是真如耶。若領會得性相一如。既不滅相。亦不執相。三十二相。佛之應身。即是觀如來之法身
也。若違如義。必有我見。乃四相而非一如也。長老作觀時。是心中作觀。本是無相之相。如來現三十二相。亦是相即無相。如前言若見諸相非相。即見如來。見一
義也。既得一如觀相。即是觀性也。長老答辭。與佛旨相應。但其中尚有微細之深義。不可不認清詳說。條分縷析。絲絲入扣。辨明審思。否則必至顢頇倦懂。此義
實關扼要。乃為一般學人最易糊混。故佛與長老。一問一答。以顯示此隱微深旨。玄哉微哉。
佛言汝言如是
如是。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乍聽甚是。然而本源之地。誠恐似是而非。何以故。三十二相。豈僅如來顯而有之。轉輪聖王亦具有之。然而輪王之相。是由福德而來。
不同如來乃由法身而現。今遽籠統曰。如是如是。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然則輪王亦是如來矣。豈不謬哉。當知佛言乃是歷相驗觀。並以歷境驗心。以示能觀之人。以
業識未空之輪王。以福報故。亦有三十二相。足見相皆虛妄。不足為貴。然若觀者。業識已空。豈但以輸王之相。不能朦蔽。即眾生五蘊色身。亦能洞見其法身。而
不見有五蘊。不然雖與如來覿面。而不能見其法身矣。正因初修觀者。無明未破。方在業識中。若聞一如皆是。是法平等之說。不揣分量。冒昧遽謂觀相即是觀性。
不知能觀者。只是識而非性。所觀者只在相。不在法身也。而一切學人。應於此中微細參透勘驗也。(一)博地凡夫。自無始來。性相不一久矣。因其取相。皆由業
識。業盡情空。方能性一如。(二)佛說如義。體認一切法界。不用六識分別執著。方漸離我見。稍有分別執著。便是業識。一如者。不見諸法相。只見一如性。古
今行人。粗念稍離息。便謂已證三昧。習氣未除。則云任運騰騰。若其情識已空。則有相等無相。無相不碍現相。故曰不應。正是切誡後人。不可以情識者胡混也。
長老故曰。不。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。爾時說偈以曉之。色是一切色相。音聲該說法音在內。不可執上說一如平等諸名說。向文字音聲中求也。見色是眼識。聞聲是
耳識。攀二識以概其餘。總之見聞覺知。雖其體是性。眾生自無始以來。已變成識。今若色見聲求。業識用事。執著六塵境相。怎能得見如來法身乎。所以說偈以明
之。以明正知正見。若以聲色求我。我是指如來之我。非色身之我。故直斥是人行邪道。不能見如來矣。
須
菩提。汝若作是念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。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須菩提。莫作是念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。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須菩提。汝若作是念。發阿耨多
羅三藐三菩提者。說諸法斷滅。莫作是念。何以故。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。於法不說斷滅相。
上
文示具足相即是福德。福德深廣。然後成就慧身。如來是福慧雙足。為世共尊。故名世尊。福慧兩足。缺一不可行者也。由前章說輪王。亦有三十二相。由修福來。
既已被斥。恐人誤會證性者。不必修福。又說偈中以聲色求如來者。為邪道。必須滅相。故示以如來不以具足相。故得菩提。觀上言莫作是念。不以具足相得。下言
莫作是念。是以具足具得。以起下言不說斷滅相之引索。並證以福慧兩足。輸王修福不修慧。不能得無上菩提之果。若修慧不修福。亦誡滅相以見性。亦墮斷空。亦
不得見性。不得菩提也。此中雖不滅相。亦不著相。著相求福。福盡亦滅。不能了生死。不能得菩提也。若作莫作是念具足相故。乃重言以申明之。使人注意此中要
義。何以故。下說於法不說斷滅相法者。承具足相來。具足相由修福而成。云何修福。廣行六度諸法是已。若說不以具足相。無異說不用六度廣修。即成斷滅。前曾
說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乃至無少法可得。上偈又說以色見聲求我者。是行邪道。不能見如來。可知如來得無上菩提。與具足相無干矣。又謂得菩提者。無有少
法可得。可見發菩提者。亦必不應有少法不用六度萬行。但當一心直趨真如妙性而已。不用修福因緣。坐致見性而已。如此誤會。與佛旨大相背違遙庭矣。
佛
於遣取相。忽轉說於法不說斷滅相。正恐人誤會。不在修福功德。而發菩提心。證法身。得菩提。必須福慧雙修。悲智具足。事理圓融也。若依究竟事義說之。法、
報、應、三身。皆是非常非斷。經文中如來指法身言。具足相指報身言。三十二相指應身言。若三身並說。以明不應取相。不應滅相。因其非常。故不應取也。因其
非斷。不應滅也。皆以明三身非常非斷之義也。此引金光明經以明之。經曰。「依此法身不可不可思議。摩訶三昧而得顯現。」摩訶大也。三昧定也。大定對大智
言。大智即大慧也。定慧從絕對法身顯現。皆曰大者。明定慧均等也。定慧均等。寂照同時也。定慧約修功。寂照約性具。寂時照照時寂。非言語可形容。所謂離名
絕相。此乃統貫大智二身。請報身應身也。法身性體。本來離名絕相。寂照同時。但無修莫證。若非性體本具。定慧修功。亦無從顯現。其實功夫。必須離名絕相。
依本寂以修定。依本照以修慧。定慧修功圓滿均等。便能寂照同時。便是證得法身。三身之說。應以六祖所說為正確。法身者。人人本具之性體也。報身者。依般若
修得之智慧也。化身者。從報身起思量。不以意識分別也。應身者。即色身有相。三十二相之身也。常見論說三身之名各異。應以為准。經文曰。如是法身三昧智
慧。遇一切相不著於相。不起分別。非常非斷。是名中道。如是見則為圓見。如是知則為正知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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