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) 行儀之箴規 即
使是實用倫理的最熱心擁護者,仍需要承認,他們對學生的行為管制是有限度,而不是完全的。因此,大學必探討如何使倫理學能超越課堂之狹窄範疇。最明顯的措
施,就是要嚴格禁止公開誑語、偷盜、暴力、妨礙自由,與其他不合法行為。此不但保護個人權利,亦象徵人倫之間所應遵守之箴規。 可是,學生不
能只靠戒條或懲罰而遵守道德。在十九世紀之時,大學紀律甚嚴,但亦有很多反叛者。因此,欲使箴規真正啟發作用,仍須本著以下宗旨:現在的大學,雖然不像學
生之父母,但其主旨仍須訓導學生(而執行德育訓導者,仍須執行校規。若校規的道理不充足,應予以充分的解釋)。這一點雖然很明顯,卻被很多人所忽略。譬
如,我常常參加師資會議,會中要通過學生行為之箴規。但最近才發覺,有很多箴規都極為籠統,只言其大概而不詳釋之。諸如:「立案之團體要保持其自治權
利」;或「任何團體均不能在商業性質電台或電視節目上廣播」;或「學生在任何宿舍內,不准在其房間內經營買賣。」 若不本著倫理觀念來訂立箴規,則學生犯了手冊上所登載的箴規就被懲罰,若犯了其他不適當行為,而這些戒條未曾正式登載者,就不應受懲罰嗎?更不理想者,戒條愈多,愈缺乏執行的人士。如此,則一般人不僅任憑私意濫用權力,且對箴規輕視而不放在眼裏了。 當
我們解釋箴規時,往往走形式,尤其對吸毒及喝酒的戒條,在學校手冊裏,不清楚說明為什么這些事情是錯誤的,只警告學生們違犯戒條之法律制裁。譬如,哈佛大
學發給學生們有關吸毒的公函,一開始便說:「茲附麻省對吸毒法律章條」。有關喝酒的公函則這樣開始:「假如你給不滿二十一歲的朋友喝酒,你就會有被逮捕及
罰款之嫌。」 這樣的言論,當然不可漠視,因為學生的確需要這種警告,可是校方卻沒有詳細解釋這些法律章則的原因。譬如,大學裏差不多所有的
暴戾行為,都與喝酒有關,而在麻州就有很多青少年因喝酒後而惹來交通失事,故麻州才設此類的法律抵制。或有人抗議謂:「在某教授的歡迎會中,喝一點雪梨或
葡萄酒,也不會導致高速公路失事或毆打之暴戾行為。」可是,由此可更深一步討論,為什么人們不應該任意武斷,不願意守法律。這種議論,不容易作總結,且不
容易獲得乾脆的答案。但假如不討論,則學生們或致誤會:學校戒條是先輩們任憑私意杜撰,是一些反覆無常之規則而已。 第二點,這些戒條,必須
公正執行,並懲戒違犯者,持之以恆,才能徵信於大眾。一般大學在這方面都能勝任,可是,有關喝酒及吸大麻之戒條,卻不嚴格執行。蓋因有些訓導主任或班長,
本身就反對法律之製裁,故彼不願意查出違犯者。至於政治性的違犯,例如干擾講演者,或佔領某些房舍,假若不傷害人命和財物,也就敷衍了事,而不再追究。有
些人因其地位高,則校方便不敢以戒條來限制之。尤其當今之大學,人人爭名奪利,無日不有。因此,雖明知某些體育教練,貪污受賄,或某些出名的教授,離開校
園太多時候而不負責任,但大學也只是抱著容忍的態度而包涵之。 有時候,為了避免不名譽之宣傳,大學教授或行政人員便包庇過錯,連哈佛也不例
外。若干年前,本地報章報導醫學系某學生,曾向女性病人施暴。當時其上司不但不懲戒違犯者,或命彼接受精神治療,反而靜悄悄地把他放走,並為他寫推薦信,
申請到其他醫院去任職,而關於彼劣跡惡行,卻隻字不提。這種包庇的行為,簡直是罪魁禍首了! 最後,在執行綱紀時,應該輔導學生們參與計畫及親自執行箴規。譬如,在大學裹有人發表言論,若先讓所有同學們一致明白自由言論之重要價值,則人人便知道遵守這條箴規。 除
了討論箴規之外,還可以鼓勵學生執行。很多教育機構,包括哈佛,在某些犯法案件,皆指定一些學生來參與審判程序。有些學校,更積極鼓勵學生們執行「信用保
證」制度。譬如在Haverford大學,每年學生皆投票,決定是否延續實行其「信用保證」製度,且訓導每年新入學之第一年級學生,參與審判委員會各職,
以裁製違犯者。這些學生亦一律保證,若發現其他同學作弊,他們將報告給校方知道。 這種「信用保證」製度,能促進學生們自尊自重,互相切磋琢
磨。這種方法非常成功,為何哈佛不採用呢?經由學生參議院主席,調查民意後所得之結論:哈佛校風競爭太厲害,課程幅度廣泛及複雜,且學生們不願揭發同學們
作弊之行為,由於以上原因,故未能在哈佛提倡「信用保證」制度。既未能獲得眾人支持,硬要執行此製度亦非明智之擧。假如校方違背學生的志願,強迫他們揭發
作弊之同學,則不單不能影響他們尊重倫理觀念,反而會弄巧成拙了。不過,但願有另一套教授方法,能觸發學生們對道德責任之思考。 (4)關懷他人 道
德責任,不能單靠戒條或懲罰來培養,必須基於對他人的一種關懷及尊重。應令學生們了解,助人即助己。大學的教育,並不一定能傳授這種經驗,一般學生,彼此
競賽猶甚,爭取考入研究院,或者獲得最佳的職業。假如不改良這種競爭的氣氛,則人與人之間,將勾心鬥角,日益隔閡而不能互相關懷。 應提倡校外團體活動,尤其由經驗成熟的導師來領導,當遇到道德問題則予以適當的解釋。在哈佛的宿舍或學生聯誼會,或參加體育隊、戲劇組、樂隊、政治小組,乃至其他很多大學裏之活動,均能進行這種工作。 在
研究院及專業學院裏,這些活動較少,而課程亦缺乏專人輔導之設施。當我任職哈佛法律學院院長時,曾有八個三年級的學生企圖以集體形式選寫論文,但結果被教
師們否定,因教師不知如何決定各學生分別之成績分數。其實,不應推翻或阻止專業學院裏的集體合作,反而應該在教務政策上,鼓勵半職業性之集體合作,並予學
生們適當之輔導。 社區服務活動,亦很有價值,能助長學生們之同情心。過去十五年來,一般學生習慣了自私自利,因此更有提倡社區活動之必要。
校方應公開鼓勵並予以初步之經濟支援。專業學院對於熱心公益的學生,應特別提拔及獎勵。近年來,一般大學是較前提倡社區服務活動。已有一百餘所大學,參加
一個新組織,叫做「大學合作協會」,專籌劃此種活動,可是,一般的美國大學,對社區服務活動,仍不夠熱烈支持,只有少數大學參加,少數的學生注意;並且,
即使他們參加了,亦不予以支持和輔導。校方對社區服務活動的關心,尚不及彼等對普通體育課程之關心。 |